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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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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需谨慎

——区旅游委以案说法推进普法教育

    􀴁记者 蒋凯 通讯员 周小幸 陈赵琼

    区旅游委通过以案说法、教育宣传等活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扎实推进普法教育。

    案例一:网站团购旅行社产品,出游时被要求加价

    2016年9月,市民王女士在某网站上团购了泰国6日游,网上报价3600元(原价5888元),并且节假日通用。王女士在与旅行社沟通并预约国庆期间消费时,被告知依照网上说明需再加300元。王女士回去仔细一看才发现,该网站上的广告中间夹杂着一行隐约小字:“发团时间9月21日-26日,其他时间为周末发团,需到店另付300元。”王女士无奈只好在10月1日出发时另付300元。旅游结束后王女士向旅游部门投诉。

    区旅游委:该案中,旅行社在网上打出的广告非常含糊,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其宣传广告属于单方告示,未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且对旅游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向王女士退还加收的300元旅游费,并赔礼道歉。

    案例二:旅行社机票代理业务致误机

    张先生及同事二人,因公出差,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2016年5月23日的宁波至重庆机票2张,并付票款1840元。当日,张先生二人到机场等候上机,但被告知并无此航班,原来由于民航电脑故障造成错出机票。张先生等因公务在身,必须在5月23日、5月24日两日内赶到重庆。旅行社当即提出乘坐当日由宁波到上海动车,次日再由上海飞抵重庆的解决办法。

    区旅游委: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机票,与民航公司签订了购买飞机票的协议,形成一个交通运输合同,是一种代理关系。经协调,旅行社对造成投诉人旅程中的不便和多方周折表示歉意,并先行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500元(包括增加的机票费和车费),其损失另向民航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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