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凯 通讯员 周小幸 项静 本报讯 近日,区国税局发现一公司经营指标和发票使用情况异常,经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偷税行为,于是依法开出35万元的罚单。近年来,区国税局坚决对企业偷税行为说不,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去年1月,一家公司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手续费的方式,从杭州一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7.1万元,进项税额2.91万元已在当期申报抵扣,成本已在税前列支。区国税局查明事实后,认定该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成本不得在税前列支,属偷税行为,对其追缴增值税2.9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并对上述偷税行为,处3.49万元罚款。同时,该公司因涉嫌虚开发票,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4年元旦至2016年11月18日,一公司销售电机收取货款,累计开具34份收据,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未申报纳税,成本已税前列支,涉嫌匿报2015年销售收入74.54万元、2016年销售收入242.5万元。该企业的行为属偷税,区国税局追缴该企业2015年增值税10.83万元、2016年增值税35.2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追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7.99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由企业自行调整,同时对偷税行为处以37.2万元罚款。 区国税局在查处偷税行为同时积极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纳税人主动学法、自觉遵法、时刻守法、规范用法的意识,使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全面提高,形成崇尚税收法治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