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4月24日至30日是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现在,宣传周虽已过去,但这些知识你还是需要知晓。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六大类,分别为:粉尘(52类)、化学因素(375类)、物理因素(15类)、放射性因素(8类)、生物因素(6类)、其他因素(3类)。 根据目前国内相关文献报道,在铸造行业中,注蜡岗位可接触石蜡烟;搪壳岗位、清砂岗位、浇铸岗位、打磨岗位、抛丸等岗位可接触矽尘和噪声。在船舶修造行业,电焊岗位可接触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电焊弧光;在喷漆岗位,可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在蔺草行业中,拔草岗位、烘草岗位、拣草岗位、配草岗位、编织岗位可接触矽尘。 职业病的基本要件 根据职业病的定义,法定职业病需具备下列4个条件: 1.患者须是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劳动者; 2.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疾病; 3.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在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在岗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离岗后健康检查是指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如下: 1.矽尘:针对矽尘,用人单位应尽量地选择自动化和密闭化生产,减少劳动者的接触几率;如无法实现自动化和密闭化生产,可在矽尘产生源,设置通风除尘设施;给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口罩;针对可能洒落在地面和设备上的积尘,定期进行负压清扫或湿式清扫,减少二次扬尘。 2.电焊烟尘:针对电焊烟尘,用人单位有条件应选择机器人自动焊接,实现机器换人,机器减人;如无法实现机器人自动焊接,针对固定电焊作业岗位,设置固定的上吸式通风除尘设施,针对移动式电焊作业岗位,设置移动式通风除尘设施;给焊接工人配置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电焊防护面罩。 3.噪声:针对噪声,用人单位首先应尽量将噪声源与作业人员隔离,通过远距离操作,避免劳动者直接接触噪声;如无条件实现隔离,可根据噪声的种类,采用减振隔声、消音等手段降低生产现场的噪声;给噪声超标岗位劳动者(Lex.8h≥85db)配备适合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80db≤Lex.8h<85db的岗位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 4.高温:针对高温,用人单位首先应尽量将高温热源与操作人员隔离,避免劳动者直接接触,其次,在高温设备的表面设置隔热层,减少热辐射;在夏季,给接触高温的劳动者发放清凉饮料,在劳动者的休息区,设置空调。 5.苯:针对苯,用人单位首先应尽量选择无苯的生产原料,从源头避免苯中毒的发生;其次,根据使用苯的条件,选择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给工人配置符合要求的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同时教育工人不要裸手接触苯,避免通过皮肤接触后吸收。 6.电离辐射:针对电离辐射,用人单位须做到电离辐射设施工作时与劳动者隔离,隔离手段包括:物理屏蔽、铅封防护等;给劳动者配置个人剂量仪、防护铅衣等。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具体应落实如下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一: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主体责任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主体责任三: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 主体责任四: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条件 主体责任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主体责任六: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主体责任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 主体责任八: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主体责任九:依法如实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 主体责任十: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主体责任十一: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1.劳动者发现职业病危害企业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何投诉维权? 回答:劳动者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奉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投诉热线是:12350。 2.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可以到哪里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诊断和鉴定? 回答: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可依法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劳动者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劳动者确诊了职业病如何申请救济 劳动者确诊了职业病后,不存在“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这种情况的,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下列情形,合法地保障自身权益。 1.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与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确诊了职业病后,存在“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这种情况的,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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