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伟鑫 通讯员 龚燕 本报讯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户口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但个别市民通过他人名义购房来规避政策,殊不知这种方式存在一定风险。 近日,萧王庙街道青云村村民王某花60万元购买了同村一套房子,但王某在该村已有房屋。按照“一户一宅”政策,此处房屋无法过户到王某名下,为了避免定金拿不回来,王某花钱找到村里一位符合过户条件的李姓老人,将该房屋过户到老李名下,并与老李及其子女签订代购房屋协议。 王某付清房款后取得了产权证,但对于产权证上登记着他人名字始终感到不安。为此,王某找到区公证处,希望能够办理协议公证。然而代购房屋协议没有法律约束,无法办理协议公证。李姓老人只能通过遗嘱方式,将事情解释清楚,待他百年后由王某继承该房屋。最后在明确告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区公证处为李姓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 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日常公证咨询中,以他人名义购房求助公证处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此类协议公证无相关法律约束,通常无法办理。即使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也可能被认定协议无效。由于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名义购房人处理房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若发生名义购房人死亡,可能存在亲属继承财产或遗嘱被撤销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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