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制不全,法规缺位,非遗保护缺乏支撑 一是缺乏非遗保护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地方性政策法规。我省早在2007年就出台了《浙江省非遗保护条例》,许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我区尚无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影响保护工作的开展,难以形成全区非遗保护一盘棋的局面;二是相对独立的非遗保护常设性机构尚未建立,只在文化馆增挂牌子设立,仅有的几名工作人员不能集中精力做专门的非遗保护工作,对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不利;三是保护传承经费不足。由于经费有限,大部份的项目仍处于自生自灭状态。随着非遗工作的深入推进,担负的保护任务将更加繁重,薄弱的经费投入与急需保护的非遗之间存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与周边县市区相比,奉化的非遗保护投入还处于落后状态,在具体工作中只有传承人配合工作却鲜有由上对下的实质性补助,只有省级以上保护项目才有资金的资助;四是市级综合性非遗展示馆缺失,导致面向全区非遗的一些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工作缺乏必要的支撑条件。 三、对加强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非遗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非遗保护良好氛围 非遗的保护不仅仅是某个单位和某个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而是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相关部门承办,多方努力才能更好地进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传统文明渐行渐远,抢救保护非遗,延续精神命脉,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多样化文化需求,是文化自觉、文化自信的体现。要站在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加大对非遗的保护,认识非遗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处理好申报与保护的关系,坚决克服“重申报轻保护”现象。抓宣传交流,提高人民群众非遗保护自觉性,扭转重项目不重传承人建设的风气,要充分意识到,非遗项目的存在是因传承人的存在而存在,没有了传承人,也就意味着传承链条中断了,要重视对传承人的宣传和保护。各种社会团体要扛起保护的大旗,通过完善非遗学科体系、开展民间艺术交流等活动,唤起广大民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热情,推动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二)夯实基础稳步推进,提高非遗传承工作水平 非遗工作的发展需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快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各要素建设与管理,是稳步推进非遗工作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做好非遗名录申报工作。要彻底摸清“家底”,梳理挖掘更多的奉化地方精品非遗文化,整合完善非遗文化项目的系统信息,健全非遗资料库,积极申报非遗文化传承项目,打造更多更好的奉化历史名片。多种模式构建传承人梯队。积极推广师徒传承、团体传承、社会传承等多种传承模式,着力培养一批非遗大师级领军人才和接班人队伍。一是大力推行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技艺传授方式,有些专业性、技艺性较强的非遗主要是通过师傅带徒弟的传承模式。二是支持社会文艺团体职业性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我区文艺团体在传承非遗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鼓励群众业余爱好型培养模式,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地加入到非遗传承队伍中去。四是实施传承人命名工程,对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命名,对有突出贡献的非遗传承人进行表彰、奖励和宣传。组织开展非遗理论研究。不断丰富、提升非遗文化内涵,建议将奉化入选各级目录的非遗编写成民间艺术乡土教材。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开设民间艺术课程,邀请传承人进校园表演、传授,在部分校园设立某一项目的非遗传承点(培训班),使校园发挥在非遗保护传承中的基础作用。开展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记录工作。对不同的非遗项目,应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有所区别地采取不同的保护手段。对那些在现今社会中没有实用价值、面临消亡困境的的非遗项目,比如“削竹脑生产技艺”等利用数字多媒体等现代技术手段,运用录音、录像、照片及文字记载等方式,将这些项目的表演、技艺展示过程等记录下来,整理分类,并建立翔实的档案或数据库,为后人传承、研究、宣传和利用非遗留下宝贵资料。 (三)讲求方法注重实效,促进非遗项目持续发展 为适应非遗保护转型升级的需要,突破思维定势的桎梏,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一项一策,创新方法和手段,多方合作,为全区非遗建设装上加速器。坚持公共财政养非遗。建议适度增加非遗保护专项经费。根据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扩大非遗经费总额,建立稳定投入增长机制。对一些民众基础较强,并有一定社会需求的非遗项目,采取保护核心技艺、完善相关产品和刺激市场需求等环节进行生产性保护,发挥其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把文化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重点扶持具有示范、引导、创新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区块,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打造良好的环境和基础。引导社会力量办非遗。非遗保护仅凭政府投入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其传承发展的瓶颈问题,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丰厚的优势,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形成以政府保护为主体、民间保护为补充的发展格局。采取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区财政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非遗产品、服务和项目予以扶持。强化市场运作兴非遗。坚持产业化思维推进非遗生产性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非遗产业。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做好与文化产业的对接工作。规划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开辟出非遗产业区块。同时,在土地、税收、建设规费、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最大的优惠,努力改变我区非遗项目产业小、散、弱的格局。明确非遗项目的传承基地视同文化创意项目,享受我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有关扶持、奖励条款。鼓励非遗项目单位及时注册非遗商标,申请非遗技艺专利,使我区非遗项目在传承发展中,其知识产权和著作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注重文旅结合扬非遗。借助旅游这个窗口,传播当地的历史文化、民族习俗、风土人情、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向游客提供优质的精神食粮,使非遗发扬广大。要做好文旅结合文章,发挥出非遗资源的“造血”功能,对适合旅游开发的非遗项目加以整理、提炼,进一步充实、丰富旅游文化内涵。建议在旅游景点增设非遗项目展演展示区,挑选我区精品非遗项目,以舞台展演、现场展示、互动体验等方式开展活动。探索非遗传承发展新途径,注重资源整合,保留和充分利用古镇村落中的老墙门、老戏台、古建筑等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场所,用于生产、传习和展示非遗项目。结合古镇和古村落的旅游开发,建设非遗一条街和“没有围墙的乡村非遗馆”,使村落非遗保护利用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真正做到非遗与旅游、与“美丽乡村”建设融合发展。 (四)健全组织强化保障,完善非遗工作体制机制 非遗保护工作要实现“申报、保护”并重、“开发、保护”并举的综合协调发展的目标,提升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出台地方性非遗保护法规和长远规划。要尽快制定出台我区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明确非遗的保护抢救、申报认定、责任主体、保护经费及激励约束机制等,使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我区非遗保护项目,依法实施分类保护,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抢救性保护、馆藏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措施,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且能集中反映我区地域文化特色的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讲解,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政策、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和运行机制,努力营造全区上下共同保护和传承非遗的良好氛围。加快设立完善区级非遗展示馆。为系统全面地展示我区非遗保护事业的整体面貌,构建我区的非遗抢救、保护、研究、继承、宣传、弘扬和对外交流等各个环节的综合性平台,提供切实有力的基础条件,从而引领整个城市的非遗保护工作迈向更高的台阶。 作者系区政协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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