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凯 通讯员 周小幸 申飞 本报讯 近年来,莼湖镇充分利用调解委员会,化解了村民矛盾,深入乡村宣传身边案例,讲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营造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和谐社会环境。同时,通过身边案例,积极向辖区内村民宣传法律知识。 去年12月28日,57岁的沈某在奉化一家食品厂做工时,因搬运产品不慎跌倒,造成左脚膝盖髌骨骨折,沈某和厂方因为赔偿问题引发纠纷,僵持不下。莼湖镇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迅速展开调解。此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沈某在食品厂上班时,已年满55周岁,无法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不能按照工伤赔偿处理。 莼湖镇调解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再根据2016年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建议食品厂赔偿沈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并补发沈某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沈某同意不再就此事向厂方要求其他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吊车车主王某因吊车侧翻,损失巨大,而采石场老板不想理赔,王某爬上吊车车臂顶上想要自杀。 去年12月9日,莼湖镇政府接到电话,说一采石场有人因吊车侧翻损坏,情绪激动要自杀。莼湖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立刻赶赴现场,与吊车车主交流沟通,安抚情绪。而此时采石场老板不接电话,拒绝露面。经莼湖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相劝,并承诺帮其联系到采石场老板,王某才爬下吊车。经多方联系,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与采石场老板取得了联系,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的吊车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采石场老板在现场指挥,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需要承担部分损失。经调解,采石场老板同意承担6万元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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