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戴芳洁 每逢中秋,人们都在盼望着一家团圆其乐融融地观赏着中秋的圆月,张姐在外打工的老公也因为这个小长假回到了家里。在去年八月十四的晚上,他们一家三口去超市采购过节看望老人的礼品。正当他们在琳琅满目的礼品盒中难以选择的时候,耳边传来了“买二送一、买二送一”的促销声。放眼望去,在那个展台上有一堆顾客围绕在那里,疯狂的抢购着。张姐走近一看,发现展台上摆放着包装精美、价格实惠的月饼,又是拿得出手的大品牌,正好可以买几盒去给老人尝尝鲜。于是,张姐和老公一商量,一口气拿了六盒。 到了八月十五这一天,一家人拎着月饼去张姐的父母家看望老人。张姐笑着对母亲说,“这是城里大超市的月饼,有各种口味的,五仁啊、蛋黄啊、椒盐啊、椰蓉啊,肯定有你没吃过的,保证好吃,大家都可以尝一尝”。三弟听到后就拿过精美的月饼盒,把包装一层一层的拆开,终于露出了月饼的真容。三弟突然眉头一皱,说到:“这月饼好像是发霉的啊!还是我眼拙,二姐你来看看”。听到这话,大家都转过头来,盯着发霉的月饼看,发出一阵难以置信的感叹声,发霉的!张姐更加目瞪口呆,精心挑选送给父母的中秋礼物居然是发霉的,她之前还吹嘘城里的月饼多么好吃,一时间又羞愧又愤恨,脖子都红了。她连忙拿过月饼的包装,查看月饼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看没过期啊,这让她更加摸不着头脑了,在保质期的月饼怎么会发霉?是包装袋漏气了吗?是原材料出问题了?还是……这时候,大姐说道,之前在新闻里看到过有不法商家把过期的月饼拿回厂里重新打印生产日期,以此来处置过期月饼,节省成本,谋取暴利,而消费者误以为在保质期内而被欺骗。听了之后,张姐义愤填膺。 第二天早上,张姐一起床连早饭都没顾上吃就带着发霉的月饼气冲冲的去超市讨要说法。超市的负责人接待了她,张姐将所遭遇的事情详详细细的和负责人讲了一番,负责人认真地打量了月饼的包装和发霉的月饼以后说:“这是你自己摆放存在问题,我们出售的月饼是在保质期内的,保质保量,而且卖出了很多这个牌子的月饼,只有你一个人有这个情况,我们不排除你存在恶意索赔的现象。”听完此言,张姐十分气愤说“我恶意赔偿?因为你们这个月饼导致我们一家连个中秋节都没过好,谁缺这几块钱还要来讨罪受……”在一片争吵中,张姐被超市保安“请”出了超市。回到家中的张姐越想越气愤。张姐老公说,“要不我们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反映吧,也不知道有没有用。” 当天下午,张姐和老公就去市场监督管局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小孙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详细地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听了张姐的投诉以后,工作人员小孙表示如果张姐反映的情况属实,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买到变质食品后,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当下双方矛盾的焦点是月饼发生变质的原因是张姐保存不当还是超市销售时产品就有问题。小孙表示表示愿意与张姐一起去超市一趟,帮助她解决这一矛盾纠纷。 于是张姐与小孙来到了超市,并找到了负责人李经理。几个人就月饼的质量问题开始了唇枪舌战。张姐说:“我是中秋前一天才在超市买的月饼,一直到拆开之前,自己根本没动过包装,不可能是自己的问题。”而李经理表示其他消费者没有遇到同样的问题,也不能证明这盒月饼是自己超市销售的,不能确定是超市的问题。 小孙听后说道:“张姐,你说你是那天买的,可有超市小票?”张姐听后不好意思的说道:“小票在回去当天就扔了,根本没想到还有这用处,导致现在不能证明月饼是在这个超市买的。不知道还有没有别的方法证明?我真的是在这里买的。”这个时候,小孙灵机一动,说:“要不看看超市的监控吧,这个应该也能证明张姐购买过月饼。”李经理表示同意,问张姐是哪天几点左右买的,然后叫工作人员调取了相关监控。最终,大家在监控下看到了张姐在柜台付钱的身影,也看到了她拎着的月饼。李经理这才默认张姐的购买事实,然后表示愿意赔偿,只不过赔偿金不能跟张姐说的一样多。 小孙平复了一下双方的情绪说“张姐、李经理,是这样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禁止生产经营的,你们超市无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但确确实实出现了这个情况,也给消费者确实造成了损失,所以你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经理听后有意为自己推卸责任:“在保质期里的月饼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包装起来的东西,我们又不可能一个个排查,把包装拆开来了,我们还怎么卖,我们超市是完成了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等本职工作,你要找就找生产厂家去。” 小孙继续说:“经理,我相信你们尽到了一定的检查义务,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在处罚上我们也会考虑的。但是对于张姐来说,她作为消费者,有权利向作为经营者的超市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厂家要求,这是消费者的权利,既然张姐向你们提出来了,是实行首付责任制,你们得先行赔付,虽然你们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也不能把责任推给厂家,在赔偿完以后,你们可以向厂家进行追偿。” 李经理一听小孙有原谅超市的口气,心里也放下了顾虑,诚恳地说,“既然这样的话,该我们赔就我们赔,这个赔偿十倍的要求也太高了,这个月饼也没有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并不是很严重,总共有6盒月饼,一盒88元,我们总共也才收了352元,是否能够适当考虑些。” 小孙心中想,这下解决问题有了希望了,接着问张姐:“从实际情况来看,超市确实不知道这个月饼是发霉的,所以十倍赔偿也是不符合规定的。但是超市的月饼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你们也为此造成了不少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也是应该的,我看由超市赔偿600元怎么样,毕竟您家人还未食用这些月饼,没有造成进一步的身体损害,超市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以后你买了东西可得好好保管小票,千万不要随手就扔了,万一再碰到这样的事情,小票可是重要的证据啊!”张姐说“既然小孙同志开口了,我就听你的,我也不图什么钱,就是想出口气,给消费者讨个公道。” 于是,在小孙的调解下,双方签下了调解协议,超市立即赔付了张姐600元,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虽然现在商品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在购买时购买者一定要留下购买凭证,为万一存在的纠纷提供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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