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司徒莉 本报讯 2017年10月17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在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党组书记、检察长梅亚红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履行入额检察官办案职责,积极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 2017年3月31日至4月18日,被告人干某某采用事先电话联系、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先后在象山县剧院门口、建设路附近和奉化区锦屏街道某宾馆将从上家处购得的冰毒贩卖给杨某某,从中赚取差价。 庭审前,梅亚红作为该案承办人,认真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制作审查报告和庭审预案,对案件进行了论证剖析和全面把控,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和参与性。对本案瑕疵证据及需要补充的证据,列出了详细的补充提纲,督促侦查机关补充完善。 开庭前一刻,梅亚红还在与检察官助理梁敏交流讨论案情。 庭审中,梅亚红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详实举证;围绕本案疑点难点,进行有力辩论,取得较好出庭效果。 最终,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汤剑峰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全面采信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是顺应当前司法改革,提升规范司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长带头办案不仅落实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彰显了司法权威,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而且对检察工作起到了积极示范和指导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