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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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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记者 李鑫星 

    通讯员 陈群力

    今年以来,区人民法院以执行破难攻坚行动为抓手,多渠道多方式破解执行难。今年1-10月,区人民法院新收执行案件4856件,结案4214件,人均结案数295.8件,列全省第17位,宁波基层法院第一位。基本解决执行难,区人民法院一直在行动。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这些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执行难”才能不再难。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申请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财产,执行申请人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当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甚至采取检举、举报、网上发帖等方式给法院执行人员制造压力。案件申请执行人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今年初,市民张先生的朋友胡某找到他,向他借款5万元,张先生对于胡某的财政情况有所了解,虽然担心其无法还款,但碍于朋友情面,还是将钱借给了他。没过多久,张先生发现胡某不知所踪,无法再联系上,遂来到区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到达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经过一系列调查,发现胡某名下没有存款、没有房产、没有汽车等可执行的财产,经过查找也无法找到他的下落。这起执行案件成为了“执行不能”案件。

    “这就并非执行难,而是无法执行。”执行法官楼文云告诉记者,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会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开展“四查”(查股权、房产、银行、车辆),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具体财产线索,如果证实他们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将会被终止。同时法院会将被告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此他们乘坐飞机、高铁和高消费等行为都会受到限制,通过多种方式对他们进行曝光,他们的行踪也将受到监控。“申请人可以对执行法官的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如果有哪方面没有做到位,可进行反映。但执行必须要有财产可执行,要有被执行人的行踪,如果以上均无法获得,执行法官无法开展执行工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孙晶说道。

    “执行难”是指具备执法条件,但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协助义务人不配合执行,以及法院内部人员消极执行、选择执行和乱执行等原因,造成执行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执行,例如仅有生活所需的集体土地住房和无法司法拍卖的无证厂房,都是属于不可被执行的财产。两者最大的区别,即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执行条件。

    “但我们常常遇到一部分申请人的不理解,在借款前,他明知对方没有能力归还,但还是抱着侥幸心态借款给对方,随后钱拿不回来,便来到法院要求执行法官为其执行。”楼文云说道,“还有一部分人坚持要法院拘留被执行人,不拘留就是法院不作为。但是否到达拘留的条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据了解,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建立了程序性退出机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最高法规定明确,只有穷尽各种程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才能纳入终本程序,确保终本程序不被滥用。建立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每半年对库里的案件进行一次网络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避免一终了事。

    “我们提醒市民,进行投资时,应要有风险意识。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和基本情况,慎重考虑借款。特别是不要贪图利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孙晶说道。“执行局依法对案件进行执行,但商业行为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问题,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财产线索等,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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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