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袁伟鑫 本报讯 日前,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了《2017年宁波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很多是围绕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适用。日前,记者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了解到,今年我区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435起,数量较去年下降100余件。在这些争议案中,除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案占比较多。 今年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435起 据统计,今年截至11月23日,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受理了435起劳动人事争议案,其中4起为人事争议案。431起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劳动报酬49起,社会保险145起(其中工伤106起),确认劳动关系42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96起,其余69起。涉及劳动者人数838人,涉案金额1974万元。目前已经结案439起,其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达71.8%。 该院工作人员张蝶告诉记者,今年劳动人事争议案数量下降明显,一方面企业在生产环境、劳动保护等方面有所提升;另一方面,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仲裁院合署办公后,部分纠纷未通过劳动仲裁而直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解解决。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典型 张蝶介绍,4起人事争议案主要发生在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而劳动争议案中,工伤保险理赔方面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争议案的占比较多,其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为典型。 刘某于2013年5月5日进入一家企业从事制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今年8月1日,企业负责人以刘某多次工作失误,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为由,将刘某调至车间包装岗位,刘某对调岗原因不认可,且不同意调岗。此后,刘某并未到新岗位工作。8月17日,该企业以刘某“不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影响极坏”为由,对刘某作出开除处理。 刘某随后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认为,该企业出具的证明刘某工作失误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证据,均为单方出具,刘某对此不予认可,故对企业的主张不予采信。该企业据此调整刘某的工作岗位缺乏法律依据,刘某因不同意调岗安排,而未到新岗位工作,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刘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最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企业应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企业应制定合理规章制度 “有些企业自身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制度与法律相悖,在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有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张蝶说,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负责举证,但现实争议中,用人单位往往无法对此举证,或者缺乏规章制度作为解除依据。 该院对此提醒,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的讨论通过,同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次,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且应具备合理性。同时,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应注意保存相应证据,这样才不会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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