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对全体公民进行的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普及性教育活动。全民国防教育日是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2017年国防教育宣传周为9月14日至21日。关于国防教育下面这些知识你得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确定1950年10月31日为新中国人民防空创立日。 预先警报 预先警报于可能遭受空袭威胁时鸣响。预先经报名为响36秒,停24秒,反复循环3分钟。 空袭警报 空袭警报于将要或已经遭受空袭时鸣响。空袭警报为响6秒,反复循环3分钟。 解除警报 解除警报于一轮空袭已经结束并且短时间内不会遭受下一轮空袭鸣响。解除警报为连续长响3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二条 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和设备,包括直接执行任务的设施和场地。 第八条 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第十五条 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影、勘察、测量、描绘和记录,精致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党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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