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于2017年9月颁布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省条例》是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进行完善补充,《省条例》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扩大了覆盖范围,《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就保证了在多个单位工作的职工获得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权益。此外,《条例》第39条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使在校实习生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就业期间也能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二是调整了多项待遇政策,特别是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三是调整待遇支付方式,《省条例》第31条规定,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该举措有效杜绝了个别企业领取工伤待遇后拖延或克扣部分待遇的现象。 我区生育保险政策也于去年按照相关政策作了调整,主要包括:参保费率下降,由原先的1%下降为0.6%,降幅达40%。生育人员可享受的津贴时间延长,顺产由98天增加为128天,剖宫产由113天增加为143天,增幅达27%。 据了解,在扩大社保覆盖面的大力推广下,截至目前,我区工伤保险参保企业共计7266家,参保人数147050人,生育保险参保企业6707家,参保人数1031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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