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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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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公告

    奉化区长鑫日用品厂:

    本委受理的何薇薇、马小绒等6人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8年4月9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奉劳仲案字〔2018〕第81-1号、甬奉劳仲案字〔2018〕第81-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2018〕第81-1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五位申请人劳动报酬23610元(其中何薇薇1710元、马小绒3000元、唐美蓉8200元、乐孝红3500元、张宣伟7200元)。甬奉劳仲案字〔2018〕第81-2号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琼劳动报酬29000元。

    〔2018〕第81-1号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甬奉劳仲案字〔2018〕第81-2号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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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