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楠 《宁波市奉化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17年9月26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低保办法,切实发挥低保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日前记者就相关政策和我区具体实施情况采访了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以方便广大干部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低保政策。 问: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低保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的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符合低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均有向政府申请获得低保的权利。 问:什么条件的家庭可以获得低保?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获得低保: (一)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区户籍家庭。 (二) 在规定的期限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即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区户籍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单人户方式申请获得低保。 问:申请低保时,对家庭收人和家庭财产是如何界定的?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拥有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住房公积金、房产、土地、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和其他财产等。 问:哪些收人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具体包括: (一) 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二) 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 (三) 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 (四) 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及各类养老保险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等)。 问: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下列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 各级党委政府、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党委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 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残联和慈善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的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三) 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补贴。 (四) 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五) 老年人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 (六)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七) 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职工依照国家、省、市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八) 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九) 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 (十) 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就业创业等特殊补助。 (十一) 孤儿、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十二) 由单位依法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三) 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当月起12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 (十四) 按照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危旧房屋加固、维修等过程中所获得的除生活补助以外的部分;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十五)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六) 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什么限制性规定? 答:要求获得低保的家庭财产状况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年低保标准之和。 (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轮椅机动车和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 城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问:我区的低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省有关规定,现行我区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同步调整。2017年奉化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60元,故自2017年12月起我区的低保标准调整为664元。 问: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中,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如何计算其收入? 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有下列理由未就业的人员,可不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一) 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需要1位家庭成员照护的; (二) 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需要1位家庭成员照顾的; (三) 妇女处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的; (四) 归正人员归正不满3年的。 问:本人虽然没有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有劳动能力,但为了照顾瘫痪在床的重病家人而没有外出工作,申请低保时是否也要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人收入? 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因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需要1位家庭成员照护的,不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问:低保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不愿就业,如何处置?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就业收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扣减。 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 配偶; (二)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 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问: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二)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 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问:儿子结婚成家后,其户口仍在父亲为户主的父母家庭中,但儿子夫妻与父母分开居住、各自开伙,父母现生活困难,向政府申请低保,如何核定低保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 答: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以家人实际处于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为判断依据(但配偶、尚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除外),不能简单地以户口在一起作为硬性认定标准。儿子成家后实际上与父母各自生活,父母申请低保时,核定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以将儿子排除,但核定父母家庭收入时,应计算儿子的赡养费。 问:社区矫正人员能否纳入低保? 答:可以。根据相关社会救助精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纳入低保。但社区矫正人员转为监内服刑的,取消低保。 问:父母生活困难,成年子女有足够赡养能力但不愿支付赡养费,父母能否纳入低保? 答:不可以。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有足够赡养能力的前提下,父母应当要求子女保障其基本生活。 问:哪些子女家庭可视为无赡养能力家庭? 答:子女家庭属于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家庭,不计算其赡养费,主要承担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义务。 问:如何申请低保?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可以单人户方式申请低保的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除外),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因行动不便等原因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问:申请低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表(包含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有未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的,还应由赡(抚、扶)养人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必要时,申请人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问:低保申请人拒绝接受入户调查或拒绝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如何处置? 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入户调查结果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作为申请人能否纳入低保的重要核定依据。如果申请人拒绝接受入户调查或者拒绝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视作自动放弃低保。 问:低保申请人因不识字或身体、智力等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怎么办? 答: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己填写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包括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如果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如亲朋、村(社区)干部、邻居等填写,但填写内容必须征得申请人认可,并由申请人签字或按指印确认,包括在承诺书和核对委托书上签字或按指印,均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但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签。 问:办理低保需要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等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部局收到初审意见起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决定纳入低保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该如何申请低保? 答:可以向多数家庭成员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为异地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问: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如何计算其医疗费用支出? 答:根据《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总和,但上述医疗费用不包括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等。 问:村(居)民申请低保,是否需要事先征得当地村(居)委会同意? 答:不需要。村(居)民可以直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无需征得村(居)委会同意。村(居)委会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问:低保申请通过后,何时获得低保金?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自低保申请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如低保申请5月份批准,则当年6月份起发放低保金。 问:低保金如何发放? 答: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对象可直接到银行等金融机构领取低保金。 问:哪类残疾人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答:以下两类残疾人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一)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 (二) 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上述两类残疾人纳入低保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按照低保政策和相关程序执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按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其中,财产认定限于残疾人本人及配偶名下的家庭财产;收入认定应计算子女赡养费、父母的抚养费、配偶的扶养费。赡养费原则上按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扣减其家庭成员人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后推算;父母对成年残疾人的抚养费原则上按父母收入扣减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后推算。 问:如有一成年重度残疾人,没有成婚也没有子女,父母年事已高退休在家,年收入为10万元,是否符合单独施保的要求? 答: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了低保的要求,那么我们就要求核实其父母的抚养能力了,2017年我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034元(统计局数据),抚养费为(100000元-38034*2)÷12=1994元,高于低保标准,也就是说有抚养能力,不符合低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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