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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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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林某与金某是邻居,2014年金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林某借款50000元,2016年金某又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林某借款50000元,2016年年底金某又一次向林某借款30000元,金某共计向林某借款130000元。金某向林某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后林某多次向金某催讨,金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归还借款。2017年12月,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追加了金某的妻子张某为被告,要求张某与金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8年2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林某诉称:请求金某、张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30000元。金某当庭承认向林某借款130000元,并表示自己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希望林某给他一个机会,分期归还。同时金某表示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中,张某也答辩称,该张借条上没有她的签名,她从来不知道金某向林某借款了130000元,金某也未把这笔借款用于家庭,其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金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金某一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张珂颖律师点评:

    关于夫妻债务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本案中,金某向林某出具的借款中没有他妻子张某的签名,张某在开庭时也否认了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金某和张某均有固定工作,有稳定的收入,而该笔借款的本金为130000元,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的开支的可能性较大。林某应对金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林某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

    综上所述,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若表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同时在借条上签名,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区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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