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晓冬 通讯员 张桥波 为助力医保事项“最多跑一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及医保关系转移,我区一批医保惠民便民新政策将于7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零星报销更加方便,医保关系转移更加顺畅,药品项目申报更加简化。 延长转外地就医时间 7月1日起办理转外就医备案的有效期从原来的6个月放宽到12个月,期间参保人员可多次到转外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例如:参保人员于今年7月5日办理转上海就医备案,在明年7月4日前,可多次到上海当地医保的定点医院就医。 扩大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人员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的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范围,从原来的老年居民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上述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均可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加上原来就可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区参加基本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如果长期居住在宁波市外的,均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办好备案后次月起在居住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就可享受在宁波就医同等医保待遇。 扩大转外地就医范围,简化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地就医或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就医地区域范围扩大到境内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自治区)域范围。 例如:办理转往上海就医备案,过去只能在上海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现在可在上海市区域范围内所有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延长医疗费报销期限 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报销,医疗费零星报销期限从原来的6个月、12个月不等,统一延长到12个月(指医疗费结算票据上日期往后12个月),这样不着急报销的参保人员,就可凑齐医疗费一并报销。 增加门诊特殊病种项目 7月1日后将普通肺结核治疗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参保人员在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院治疗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的相关费用,享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调整个人账户购买非处方药的限额标准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宁波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的,从原来的一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调整为一天内购买总额不超过120元。 调整转外地就医医保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标准统一按医院级别设定。经备案转往当地医保定点三级、二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比宁波医保定点三级、二级及其他医院就医分别下浮10个、20个、30个百分点。未办理备案自行去外地就医,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再下浮10个百分点。 简化部分药品、项目申报事项办理 ——取消自费医疗服务项目行政部门备案 定点医院新开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自费项目的,不再需要向人力社保局行政部门备案,直接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比对上传。 ——取消医保非处方药品的行政部门备案 非处方药可直接在药店购买的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因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对非处方药进行调整等原因,需新增医保非处方药品的,不再需要向人力社保局行政部门备案,直接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药品信息上传申报,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药品目录》。 简化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大市内转移接续办法 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内跨统筹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只需在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接续,不需要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凭证,之后的医保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手续全程由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代办,也可以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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