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4月,胡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最顶层,面积100多平方米,其交付了房款,并于2017年6月收房。胡某收房后,正遇雨季,顶层不时漏雨,找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维修,但仍未全面解决顶层漏水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胡某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经过委托专业质量鉴定部门鉴定,漏水情况属于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房地产公司应予维修,维修期间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经价格事务所鉴定,租金损失每平方米每天5元。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自2017年6月起至该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被告房地产公司按每平方米每天5元的租金标准赔偿胡先生;诉讼费、鉴定费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区“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何晴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被告交付的房屋因自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相应标准赔偿原告。 区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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