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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0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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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不合理商业行为“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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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奉化日报第2版刊登了《看3D电影需自备3D眼镜?》的报道,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认为电影院搭售3D眼镜,从情理上讲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习惯。笔者认为,这样的行为在法理上也是值得商榷的一件事。

    经常看电影的市民都知道,如果消费者买票去看一场3D电影,而不带3D眼镜是无法观影的,所以向消费者提供免费并且卫生合格的3D眼镜,是影院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其必须提供的基本服务,如同去餐馆吃饭,餐馆必须提供碗筷一样。把本属于附加其中的服务人为拆分为两项服务,收取两次费用,相当于增加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不管影院是否注明或者告知消费者,这种行为涉嫌强制消费,消费者有权退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影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影院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应当属于强行搭售行为。影院这样的行为并非发生在本地一例,网络上也有相关案例。对于这种无理的商业行为,监管部门必须闻声而动,果断查处这些不合理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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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