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凯 通讯员 应伟健 王嵘 本报讯 一驾驶员乘职务便利,私自将尚田镇一厂内的钢材运走,并低价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该老板娘明知钢材为赃物还回收,日前,该两人双双被刑拘。 7月2日中午11时许,尚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响起,龚先生急切地在电话里说,尚田镇某厂内有纠纷,请求帮助。民警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询问,原来并不是民间纠纷那么简单,而是涉嫌犯罪。据报警人龚先生透露说,今年6月21日至6月25日期间,该厂驾驶员私自将厂内钢材卖掉了。因牵扯数额较大,龚先生非常着急,千叮咛万嘱咐要民警帮帮忙。民警经报派出所领导后立刻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经询问报警人,查看视频监控,实地走访排查后发现,该厂驾驶员赵某从宁波总厂运输钢铁到奉化厂内,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6月21日、25日私自将运输的8吨、7吨钢材先后两次当废品卖给奉化一废品收购站老板娘王某,王某以1800元/吨的低价收购赃物,共计案款27000余元。警方当场控制了驾驶员赵某,当日下午,民警赶往销赃地点,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尚田派出所在24小时内集中警力,迅速查找线索,快速破案,为当事人龚某及时挽回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赵某、王某已被刑拘。 民警提醒,单位负责人在货物运输前及到达后要清点数目、仔细验货,避免出现运输途中货物缺量、调换、遗失的现象,同时废品收购站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收购废品需要搞清楚废品的来源,尤其是针对低于市场价出售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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