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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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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一男子以拒执罪被判刑

    􀴁记者 蒋凯 

    通讯员 陈群力

    本报讯 欠钱不还,在明知法院正在执行已生效判决的情况下,还委托其兄弟将征地补偿款领走,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7月2日,区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和2014年期间,因两起民间借贷纠纷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吴某某被法院判决分别向吴某华支付借款及利息73000元、向奉化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借款及利息总计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吴某华和奉化某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被告人吴某某不积极配合法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得知被告人吴某某有一土地被征收,即将有一笔土地征收款可供执行。于是,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11日作出裁定扣留并提取被告人吴某某的征地补偿款。被告人吴某某在得知可获得土地补偿款后,不履行上述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归还其弟弟债务为由委托其弟弟领取了征地补偿款159864元,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

    7月2日上午,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补交了土地补偿款,判决已执行完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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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