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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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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孙幸儿

    5月起,我省已全面进入休渔期。为保障我区海洋渔业健康发展,围绕市场监管工作职能,结合我区实际,5月以来,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一打三整治”工作。在这段“敏感”时期,卖的是养殖虾蛄,却谎称是“桐照活捕”;卖的是冰冻鱼,却谎称是冰鲜鱼,也要受罚——

    案例一

    餐饮个体户黄某于2018年5月17日购入鲜活虾蛄2.8斤左右,购入价70元/斤。

    当日晚上,为留住顾客,黄某向顾客宣称:“我们家的鲜活虾蛄是桐照抓上来的。”

    2018年5月22日,上述行为被媒体曝光。根据提供的进货票据,上述虾蛄其实都是从宁波路林水产市场购入的养殖虾蛄,没证据证明是从桐照(象山港海域)抓上来的。至查获时止,上述虾蛄全部已销售。

    案例二

    2018年4月29日,水产批发商马某从温州苍南县购入8箱冰冻带鱼,单价320元/箱。

    随后,马某将上述带鱼在奉化区综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的摊位上销售。

    2018年5月12日,马某向顾客推销上述冰冻带鱼时,宣称是“热气(冰鲜)带鱼,是人家偷捕来的”,并且向顾客介绍“冷气带鱼20元/斤,热气带鱼30元/斤”。2018年5月22日,上述行为被媒体曝光。

    马某自称该位顾客购买带鱼最后未成交,销售金额及利润无法查清。

    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以上两位经营者,一个将养殖虾蛄说成桐照抓来的;另一个将冰冻带鱼说成冰鲜带鱼,其目的都是为了抬高价格、促使顾客消费。这种行为违背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致使他人对该产品的产地、质量产生误解,误导消费,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产地、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最终对两人分别处以30000元罚款。

    市民需要了解,休渔期间,进口、养殖、垂钓等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渔获物在市场上是可以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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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