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许犇 通讯员 陈旻 沈安格 本报讯 11月7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开出13860元的罚单。 10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在锦屏街道响岭路巡查时,发现某施工单位未经审批便对城市道路擅自挖掘,面积约12平方米,一度造成交通阻滞。执法人员随即对施工挖掘机进行物证先行登记保存,并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处为电力管道设施铺设工程,但施工单位未办理相关道路挖掘手续,也未设置施工围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将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3860元的罚款。 目前,在该局督促下,施工方已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设置完毕施工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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