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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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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否应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所负债务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王某与杨某于1995年结婚,后因故离婚,2009年两人复婚。2016年9月,王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经人介绍向陈某借款20万元,陈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王某交付了上述借款。后因王某未支付本息,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某,并要求杨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债务发生在王某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

    判决结果: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向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驳回陈某对杨某的诉讼请求。

    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吴宜红律师点评:

    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主要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一般是债务发生时间:若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那么借款人的配偶必须证明债权人与其配偶系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或要证明借款并未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一般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司法实践中借款人的配偶系举证弱势一方,其对于上述证明事项往往无法提交直接证据。证人证言,甚至是借款人的自认行为是很难作为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被法庭采纳的。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具体针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在认定及举证责任上作出规定。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借款人的配偶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建议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同时也保证了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同意权,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区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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