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施孟莉)子女与亲生父母私下签订协议,声明脱离关系,以不继承遗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否合理?日前,萧王庙司法所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萧王庙街道某村村民竺某和妻子孙某育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儿子小竺从小得到父母及两个姐姐的百般溺爱,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惯,常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曾被警方多次治安拘留。母亲孙某因此气坏了身体,多年来一家人靠竺某打工和两个女儿的资助勉强维持生活。父亲竺某一气之下要跟小竺断绝父子关系,称以后不需要小竺的赡养,家里的财产也不会留给他。 2015年,小竺和田某结婚,田某提出让小竺“倒插门”,并在结婚前跟小竺的父亲竺某及两个姐姐声明并签了协议,不要彩礼、不继承竺某的遗产,今后也不赡养两老。随后两人结婚,婚后小夫妻与竺某也少有往来。 次年,竺某查出患有重病,失去了劳动能力,家中不仅没了收入来源,还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虽然有两位女儿接济和照顾,但还是承担不起。于是,竺某找到了小竺,要求其承担部分费用。小竺夫妻以之前签订的协议为由拒绝。 年初,竺某向萧王庙司法申请调解。工作人员找到了小竺和田某,并就法律关系进行解释:小竺和竺某是父子关系,不因任何声明就可以撤销或变更。小竺是其父亲竺某的法定赡养人,小竺夫妻以不要彩礼和不继承为由拒绝赡养父母,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之前的声明和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之规定,小竺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在工作人员调解后,最终小竺愿意承担赡养竺某的义务。 我国法律只有解除养父母子女间关系的相关规定。因为这种身份关系是基于法律形成的,同样也可以依法解除。此外,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合法收养的前提下,父母与亲生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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