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杨鑫 葛江明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31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C公司销售的全自动电动奶泡器(型号:CLT-N001C)没有3C认证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17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10日,C公司根据需求生产了1037盒型号为CLT-N001C的奶泡器,并于2015年8月10日入库处理。本局于检查当日在C公司的仓库内发现了508盒奶泡器,其产品说明书上标写了“C公司”,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没有质量合格证明。根据仓库仓储卡显示该批产品总数为1037盒,据该公司负责人陈述,其中518盒当做赠品送给购买咖啡机客户。C公司于2017年1月开始在天猫网店内销售上述奶泡器,售价为158元/盒,已在天猫网店销售11盒。至本局查获之日止,C公司出厂销售上述奶泡器总共出货529盒,货值163846元。由于该奶泡器的生产成本没有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调查与处理】 由于C公司在未取得3C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出厂、销售国家规定的列入强制认证目录的产品,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C公司生产的奶泡器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且外包装上未标写中文的厂名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属于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对于C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对于C公司销售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未标注中文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C公司改正。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由于C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而且未曾发现有相同的违法行为,有从轻情节,遂处以最低罚款金额,对其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则责令改正。 【典型意义】 产品认证是对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或规范进行评价,产品认证又分强制性认证和自愿认证,凡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企业必须通过产品认证,否则,不得进入市场。生产、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认真学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产品质量把关,才能提高产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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