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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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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人员管理不到位

一企业发生机械伤害事故被罚22万

    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孙琳)去年,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某公司一车间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致操作工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布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7万元。该公司除赔偿受害方损失外,还因设备日常维护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2万元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专门成立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专家论证等,认定该起事故是一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去年3月23日,区安监局(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在行车上人体易接触部位未设置有防护功能的安全连锁开关,致使行车接触工人李某时未紧急停止;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工人李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认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案中,酌情考虑该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并取得受害者亲属谅解,区安监局(现区应急管理局)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该起事故的发生原因同时具备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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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