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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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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反映有人偷捕石蛙

林业部门:偷捕者需负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 毛超峥)“石蛙是保护动物,怎么能让他们这么肆无忌惮地捕捉呢?”前天上午,一市民拨打本报新闻热线,气愤地向记者讲述了他近日的所见所闻。

    该市民家住尚田镇方夹岙村,连续几天遇到有人在村子附近偷捕石蛙。该市民上前劝阻,偷捕者不仅不听,反而说他多管闲事,直到看到该市民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才悻悻离去。

    随后,记者将此情况反馈给负责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野生石蛙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变化和过度猎捕等原因,奉化境内野生石蛙的数量锐减。根据相关法律,蛙类全年禁捕,如果偷捕数量达到20只以上,偷捕者将负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石蛙已具备人工饲养技术条件,市民可通过查看商家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以了解售卖的石蛙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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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