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朱迪琦)今年2月,某汽车4S店在未告知情况下,使用他人所剩的机油给消费者的车辆维护保养,最终因涉嫌隐瞒所提供商品的质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被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1万元的罚款。 2月28日,区市场监管局接12315消费者申诉转办单,有消费者称某汽车4S店在为其车辆维护保养时,在未告知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用剩的机油进行保养,要求处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会同申诉人对该4S店的经营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反映情况属实。该4S店涉嫌隐瞒所提供商品的质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据了解,该消费者于当天将自用车辆送至某汽车4S店进行更换机油等项目的维护保养,需更换“嘉实多”SAE 5W-30机油2瓶,期间,他发现其中1瓶机油为4S店留存的其他客户用剩机油和新机油混合而成的机油,事发时已将其中3L机油加入申诉人车辆发动机内,在消费者指出后暂停维护保养。 该汽车4S店称上述机油为其他消费者维护保养后用剩未带走,因机油处理涉及环保问题,需经专业机构处理,故将同款机油混合供后续客户使用,混合机油价格与全新机油价格一致。期间,该汽车4S店未告知消费者使用的机油为他人用剩机油混合而成,也未对机油混合情况作书面记录。因此,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4S店处以1万元的罚款。 执法人员表示,汽车的维护保养需要专业设备、配件和知识,所以很多人会把汽车送至4S店或修理厂进行维护保养,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用剩机油给其他消费者使用往往是汽车修理行业的潜规则,普通消费者难以察觉,即使发现有异样也难以维权,执法部门也苦于证据问题难以处理。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被侵权时,要及时保留、记录有力证据,方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