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葛江明 【案情介绍】2019年7月2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的G药店进行检查,该药店正在销售药品,现场发现标有“开方日期2019-06-25”等字样的处方笺和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7月3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主要有如下几个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自2019年4月起,销售头孢克肟胶囊5盒、诺氟沙星胶囊5盒、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共计经营额435元。上述三个处方药的销售均未经执业药师审方,也无销售记录。 (二)2019年5月5日,当事人的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进行了处理,但未作相应的处理记录。2019年6月,当事人的执业药师王某到岗后,对该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进行了后补。 (三)2019年5月15日,因当事人执业药师一直未能实际到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决定。其后,当事人仍然一直在经营药品。 另查明,2019年3月25日,当事人因执业药师陈某、柳某挂职,单轨制处方药品未入库,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该行为系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当事人后补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方和未做好销售记录的行为,上述行为系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在上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所指的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综合认定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事关百姓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国家为了保障药品经营安全,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的各环节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药品经营单位应当提高尊法守法经营意识,按照相应规定规范经营管理,确保各环节质量可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将采取多种严格措施加强监管,并大幅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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