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王斌强)少数企业和个人为私利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这种欺诈行为对失业保险的危害极大,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今年,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发现,奉化一公司为部分职工办理了领取失业金的相关手续,在职工提供的失业证明中注明已发放经济补偿金,而事实上并未发放。另外少数农业户口职工因非本人意愿失业,一次性领取生活补贴后,又重新在该单位就业。工作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为个人套取失业金的嫌疑,故将此案移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经多次实地调查取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取并搜集了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该公司年度领取失业金保险情况表、职工领取退还失业保险金的银行业务回单、该公司年度工资表、所有涉案职工的劳动合同、考勤表以及所有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认定该公司20名职工及办理手续的办公室主任、出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将此案移送区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科,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局领导审阅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上述人员刑事责任。 最终,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判决,公司参与帮助办理相关手续的2名管理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涉案职工主动退款后不予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