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李建中)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农药从中获取利润。日前,区农业农村局查处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7月,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绿剑”夏季集中执法行动中,发现方桥街道一家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却在经营农药,该批农药共计货值2310元,至案发已销售部分,共获利380元。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调查农药供货单位,定性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农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无异议。最终,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农药产品及经营工具、没收违法所得38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行政执法人员表示,对于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销者,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应当向购买人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发生。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农药经营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按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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