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王某进入宁波某公司,担任宁波地区的销售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劳动地点位于宁波市,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单方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公司仅需履行通知义务,无需双方协商一致。 在王某工作3个月后,该公司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岗位调动通知函》,告知其因宁波市场饱和,公司决定将其调往温州。王某收到通知函后,不同意调去新的岗位,仍在宁波地区考勤。后该公司对王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为此向宁波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赔偿。 裁判结果:经劳动仲裁,认定宁波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裁决由宁波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区“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陈珂珂律师点评: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呈现灵活性、多样性的特征,时常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地点,以便与用人单位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匹配。但是用人单位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中“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单方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仅需履行通知义务,无需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直接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变动,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上述案例中,宁波某公司未与王某协商一致而单方通知王某将其工作岗位由宁波调往温州,对于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王某不同意后,宁波某公司又据此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区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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