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许犇 通讯员 宋维颖)日前,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岳林中队查处一起私接道路照明电源行为。 11月18日晚上6点半,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巡查至岳林街道中园路时,发现有人私自接用城市路灯电源,用于照明并且给手机充电。经调查,当事人系斗门地块工地施工人员,因晚上没有电可以使用,于是就想在路边借一下电源。其行为影响了2盏路灯正常照明,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执法队员要求其立即恢复电源原状,并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44条第2项,第50条,以涉嫌私自接用道路照明电源为由,对该施工人员处以700元罚款。 这种私接道路照明电源的偷电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漏电、火灾事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呼吁大家,为了自身安全,自觉爱护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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