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奕超超 李春月)昨天上午,岳林街道某小区内,一女子因个人纠纷欲跳楼轻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合力劝阻成功。 上午9时21分,岳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内一女子有跳楼倾向。赶至现场后,民警会同消防大队、巡特警大队、水鹰救援队等救援力量对该女开展思想工作。经过近一小时的细致工作,女子最终放弃过激举动,从楼顶撤下来。待女子情绪稳定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调查中知悉,该女子欲跳楼轻生的原因系个人纠纷。处警人员规劝女子切莫再次冲动干傻事。目前,事件后续尚在处理中。 律师点评: 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颖莹:近年来,因劳资纠纷或感情纠纷,当事人以跳楼、跳桥等相要挟的事端频发,常见诸各大报纸、网络等平台。诚然,有些当事人确实是出于一时冲动,而更多的则是妄图通过此种手段达到其在金钱、感情等方面的目的。这些人常以受害者自居,并未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而事实上此种行为占用和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更在不同程度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即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如存在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处罚。 律师提醒: 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每个人都有可能遭遇到不法侵害或不公平对待,遇事务必保持理性,寻求正当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切不可感情用事、采取极端方式,既违法又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更有甚者付出生命的代价。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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