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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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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拒不配合垃圾分类还欲“板砖相向”

民警及时处置化解纠纷

    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李春月)12月10日晚,岳林街道某村一名年轻男子因垃圾分类事宜与垃圾督导平安志愿者发生纠纷,一时冲动竟欲“板砖相向”。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化解纠纷,后该小伙当场道歉。

    当晚6时46分,岳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男青年与平安志愿者因垃圾分类事宜引起争吵。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处理。在现场,双方各执己见,仍有争吵。据该村正在巡逻的平安志愿者介绍,晚上6时30分左右,他们在督导垃圾分类时发现,一名年轻男子拎着塑料垃圾桶,桶内是厨余垃圾。志愿者见垃圾桶内水很多,便上前劝阻其不要直接倒入,应先滤去水分后,再倒入厨余垃圾桶。但该青年未听劝,强行将垃圾倒入厨余垃圾桶内。由于志愿者不愿让其离开,小伙子一时冲动与其中一名志愿者互相拉扯几下后,竟拿起周边一块板砖与志愿者对峙,后被其母亲劝下。在众人劝说下,男青年意识到了自己的不当行为,当面向志愿者道歉。

    随后,民警将该名男青年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经调解,该男青年意识到错误,他表示今后将配合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并主动上门向当晚的垃圾分类的平安志愿者致歉。鉴于该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民警对该男青年进行了批评教育。

    律师点评

    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垃圾分类作为一种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重要途径,应当全民积极参与。就该事件而言,年轻男子未沥干水就投放厨余垃圾的行为不符合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该男青年“板砖相向”与志愿者对峙,如对志愿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该青年用板砖砸伤志愿者,则属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违法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应予立案追诉。若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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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