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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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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商品原价促销案

    通讯员 范红波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4日,根据节假日价格监管检查计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辖区内某大型超市价格情况时,发现该超市有虚构原价进行商品促销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遂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该超市于2019年9月18日至9月27日期间对部分商品实行促销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从参与本次促销活动商品中随机抽检的标价签中发现,抽检四种商品(500ml×9“乐冠”啤酒、180g“爱尚”咪咪虾味、2.5L老法加饭酒、1kg“枣树园”新疆大枣)标示的“原价”分别为10.9元/提、4.9元/袋、9.8元/袋、13.8元/袋。而从该超市商品销售日报表上检查发现,上述四种商品促销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价格分别为8.9元/提、4.8元/袋、6.99元/袋、13.6元/袋。上述四种促销商品标价签上标示的“原价”,均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该超市经营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另查明,该超市在本次促销活动中尚未产生多收价款,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改正上述行为。

    该超市在本次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鉴于该超市具有当场改正、尚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等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超市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

    有过交易记录。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等价格手段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本案中该超市通过虚构原价来达到促销目的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本案对涉案超市课以处罚,目的在于提醒和告诫经营者严格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恪守商业准则。同时,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开展商业促销活动,通过各种真实的价格优惠举措,回馈社会,让利于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透明、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在此,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多方比价,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价格欺诈行为时,要及时保留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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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