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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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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

一女子获补偿

    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戴君伟)“明明是企业方违背了劳动合同,却一分钱都不肯赔偿给我。”近日,王阿姨感到自己非常委屈,遂向松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

    2017年5月,王阿姨经人介绍,与松岙某企业签订了2年期的保洁协议,企业办公楼内的卫生由王阿姨负责。今年6月,企业不再与王阿姨续订协议。王阿姨提出,合同期限到了,企业方并未主动提出续约,也没有提前告知不再续订,导致其之后工作中断3个月,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松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查阅保洁协议后发现,该协议并非为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仅仅是一份承揽合同。但企业确实并未提前告知其不再续订,造成了王阿姨损失。最终通过调解,企业方支付了500元的经济补偿,双方和解。

    松岙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如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签,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

    在本案中,需要认清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如确实为劳动合同,则王阿姨的申请应当被认定为正当主张,并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王阿姨与企业方签订的是一份承揽合同,企业方将办公楼的保洁工作外包给王阿姨,王阿姨实质上并非该企业的员工,因此用劳动合同法来规约本案是不正确的。期间,企业确实也没有尽到提前告知的责任,造成了王阿姨一定损失,这一部分损失应当酌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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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