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邬雪珂 通讯员 李春月)12月24日下午,岳林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称他与老板因货物的运费问题产生纠纷。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协调,最终得以解决。 民警到达现场,只见两名男子情绪激动。经询问后得知,老板小明近日向发货商小张订购250多箱牛奶,货物由山东运到奉化。因双方有过多次合作,于是口头约定商品价格和运费,其中运费为每箱3元。但当送货员小王将货物送到后,货单上却写着运费为每箱11元。 “我是负责宁波到奉化运送的司机,公司给我的单子上清楚写明了运费为每箱11元,共2800元。我就得按照这个单子收钱,一分钱都不能少。”小王激动地说。小明则表示,运费一般由发货商和他各自承担一部分,去年运费为每箱4元。今年,小张告诉他发货公司可以多承担一些,约定运费为每箱3元。没想到货到了,但是运费出现了问题,小张遂联系发货商,聊了几句后协商不顺,对方随即关机不予回应。 民警现场电话联系小张,但未接通,又电话联系了货运总公司,与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最终,在民警协调下,双方重新约定,小明以8元一箱的运费共2000元付给小王。待联系上小张后,再三方商议,进一步解决经济纠纷。 警方提醒,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走法律途径。涉及经济问题的,切记要签订合同,以防出现类似情况。 律师点评 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颖莹:本起事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为:小张和小明系买卖双方,小张系托运人,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负责将牛奶送至小明所在地,小王代表货运公司收取运费。之所以引发纠纷,系小张和小明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仅就牛奶的单价、数量以及运费作出了口头约定。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因运输关系发生于小张和货运公司之间,货运公司仅能向托运人即小张主张运输费。小明和小张之间就运费问题未作书面约定,如无法举证证明该口头约定之内容,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如不能协商一致,可根据交易习惯等予以确定。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交易各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就单价、数量、质量、付款时间、履行地点、运费承担等与各方履行合同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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