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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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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动自行车行擅自安装非机动车辅助驱动装置案

    通讯员 范红波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16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区交警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对辖区某电动自行车行擅自安装电动自行车辅助驱动装置涉嫌违反《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2019年4月,该电动自行车行的经营者闫某龙组建了“某龙电车”33人微信群,群内成员有部分在校学生,平常聊些车子性能、如何改装、相约骑行的话题。为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车速,参与竞速飙车追求刺激,群内部分成员自行从网上购买电动自行车控制器(控制器为电动自行车驱动装置的辅助设备)、电机、刹车系统、减震、电瓶等配件装置,要求闫某龙为其安装到已经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用以改变原来电动自行车对驱动装置限速保护措施的性能,使得该电动自行车车速能够提升到80公里/小时以上,远超最高时速25公里/小时的国标规定。

    自2019年4月至7月1日案发时止,闫某龙按照他人要求共计为7辆电动自行车有偿安装了新的控制器及更换其他与改变性能有关的装置。该电动自行车行为他人提供上述控制器安装服务,违反了《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版,下同)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该电动自行车行擅自安装电动自行车辅助驱动装置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车行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根据《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为保障消费者及驾驶人员人身安全,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擅自安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电动自行车控制器是用来控制电动自行车电机的启动、运行、进退、速度、停止以及电动自行车的其他电子器件的核心控制器件。当事人为他人提供上述安装改装服务,违反了《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是便捷的交通工具。近年来,我区电动自行车数量迅速增长,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安全隐患和管理难题。为缓解管理矛盾、破解短板效应、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进一步明确,禁止改装电机或者发动机、限速装置、控制器、避震器,增加电池组或者改变电池容量、电压,拆除或者改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目前,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已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公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通行秩序的管理,严查无牌车辆。

    交通安全关系每个交通参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电动自行车的经营单位、维修单位要提升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努力营造守法骑行的氛围。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认准正规经营者和可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做到不改装、不超速,努力为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另提醒家长,如果您的孩子有改装电动自行车参于飙车的行为,请及时制止,并向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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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