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10月,被告李某因琐事对原告王某产生不满,后寻机对王某肆意殴打,致其身心遭到严重损害。经鉴定,王某的伤势未构成轻伤,被告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虽前往医院就医,但此事对他的心理造成了剧烈冲击,令其产生恐惧,王某要求被告进行民事赔偿。而被告李某态度强硬,拒绝对原告赔礼道歉,也拒绝赔偿原告医疗费用。被告的理由是他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接受原告的民事赔偿要求。 该案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被告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并正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那么,被告为什么要为其同一违法行为承担“二”次法律处罚呢?其法律依据何在? 区“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队员王栋辉点评: 本案中,因王某的伤势未构成轻伤,因此被告李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法理上称之为“法律责任的竞合”,即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该案属于“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情形。 此类情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殴打原告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行政法类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类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因此,被告需要为他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得以承担行政责任而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区普法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