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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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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方没有赔付能力 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石荣)日前,江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在肇事方没有赔付能力的情况下,由挂靠的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该公司履行全部余款赔付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

    去年9月6日22时17分,在甬金高速往宁波方向2公里400米处,刘某因驾驶的货车发生故障,在应急车道上停车,并下车检查。22时20分许,曹某驾驶货车刮擦了刘某及其货车,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9月9日,刘某的家属来到江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赔偿损失。到交警部门了解案发情况,调解员得知刘某在应急车道违规停车,且未按规定设置提醒标志,车和人占用行车道。曹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某一物流公司名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为交通肇事逃逸,双方为同等责任。调解员还了解到,只要曹某取得刘某家属谅解,就不会负刑事责任。

    “背靠背”调解达成一致

    这起交通事故纠纷矛盾的焦点在于曹某为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且挂靠的物流公司不愿意共同承担赔偿义务。为此,调解员多次与三方当事人沟通,通过“背靠背”调解,首先对肇事方曹某讲清法律事实,由于过失给刘某家庭带来了极大伤害,只有主动道歉和赔偿才能获得其家属谅解。其次向刘某家属说明曹某的家庭实际情况,并告知曹某愿意先行支付一笔精神抚慰金,取得谅解,余款等一个月后付清,即使曹某一个月后没有筹到钱,还有物流公司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调解员和物流公司法人讲清法律关系,曹某的车子挂靠在公司名下,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曹某追偿。

    在调解员的苦心劝说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更好保障死者刘某家属的正当权益,调解员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最终,物流公司履行全部余款责任。

    法律知识:可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员表示,在社会生活中,挂靠行为时常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肇事方曹某和物流公司形成挂靠关系,在曹某没有赔付能力的情况下,死者刘某家属可以要求被挂靠方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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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