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柳家欢 通讯员 舒慧娜)去年,西坞街道某公司的保管员王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右脚骨折,就赔偿事宜与公司产生纠纷,经西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该公司表示愿意赔偿一定费用,纠纷得以成功平息。 去年5月,王某某在拿篷布覆盖车间新生产出来的成品时,不慎踏空,造成右脚骨折。经司法鉴定,王某某因本次右足骰骨骨折,导致十级伤残。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等3万元。企业认为赔偿金额过大难以承受,拒绝了王某某的赔偿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共同向西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西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组成由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成员的调解小组。 在第一次面对面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王某某认为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依法有权取得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而公司代表则认为王某某已经62岁,他的情况应该不属于工伤,且是因工作中过于大意所致,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同时,公司支付了王某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已尽义务,不应该再承担额外费用。 鉴于双方各执一词,工作人员分组开展“背对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在安抚王某某情绪后,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了详细解读,王某某虽然是在工作中受伤,但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伤,应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过错责任予以赔偿。另一方面,调解员在和公司代表沟通中,认可其提出的非工伤以及王某某存在过错的理由,但也向其明确了《侵权责任法》下,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和法理依据,同时阐述当员工面临困难时,企业当伸出援助之手。最后,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司赔偿王某某26165元,双方当场签定人民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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