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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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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申请离婚还是撤销婚姻登记?

    案情简介:1995年,路某与金某丽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恋爱登记结婚。因当时金某丽未到法定婚龄,故借用了其姐姐“金某玲”的身份证,与路某登记结婚。多年来路某一直想纠正这个错误行为,但苦于不知从何入手。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路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自己与“金某玲”的结婚证。

    经法院审查该结婚登记确为错误后,法院发出了关于建议自行纠正婚姻登记的函件。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启动撤销结婚登记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涉诉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撤销了路某与“金某玲”婚姻登记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路某是申请与“金某玲”离婚,还是撤销婚姻登记?

    区“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张珂颖律师点评: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路某与“金某玲”在事实上从来不是夫妻,并没有夫妻之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如果选择离婚,路某和“金某玲”有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孩子等各种问题。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登记结婚,这一行为本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再选择离婚来解决这个原本错误的登记行为,就是错上加错,并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路某和“金某玲”的婚姻登记行为就是自始无效的。如果选择撤销这个婚姻登记行为,可使路某和“金某玲”本就没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夫妻关系”从源头上得到纠正,故路某应该提出撤销其与“金某玲”结婚登记这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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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