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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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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产品经销中心虚假宣传商品案

    通讯员 方赞 张妤

    【案情介绍】2019年12月10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农产品经销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货架上销售的一款油焖烤笋,外包装纸盒上印有“绿色食品”“高山自然嫩笋”“中国雷笋之乡”等文字内容。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中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经查明:该中心系主营奉化本地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从2019年5月份起,以10元/瓶的价格从某食品有限公司陆续购入瓶装油焖烤笋2000瓶,然后以单瓶或盒装(内置6瓶)方式对外销售,单瓶零售价15元/瓶,盒装零售价90元/盒。中心经营者于2019年5月份以1.8元/只的价格从棠云菜场的摊位上购入250只包装盒,该包装盒正面提手处两边各印制有大号“绿色食品”字样,前后侧面印制有“高山自然嫩笋”“中国雷笋之乡”的文字和产品图案等,左右侧面印制有产品简介、制作方法等文字内容。另经查,该中心销售的油焖烤笋未经“绿色食品”认证。至检查时止,该中心已售出使用上述包装盒的油焖烤笋228盒,尚余有已使用包装盒的油焖烤笋22盒,未使用包装盒的油焖烤笋39瓶,销售额共计20520元,货值金额共计22500元。

    该中心使用印有“绿色食品”字样的包装盒,包装未经“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就该中心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法律分析】消费者通常会通过商家宣传来了解商品质量、功能等。因此,经营者不得对其销售的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来欺骗、误导消费者。上述案件中,“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农产品经销中心使用印有“绿色食品”字样的包装盒,包装未经“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属于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典型意义】油焖烤笋作为奉化人的传统“下饭菜”,深受老百姓喜爱,近两年更是作为特色产品远销各地。但在检查中发现,我区市场上销售的瓶装油焖烤笋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作为经销商销售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时,切莫随意采购、使用与内容物不符的包装盒(袋),注意不要对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作为消费者,不要购买非正规的食品加工生产产品,注意辨别包装物与内容物是否一致,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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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