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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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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急辞工

公司可否以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为由扣发工资?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3月进入A服装厂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26日,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口头辞职,公司要求王某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王某不顾劳动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7月1日离职,此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2017年7月10日,公司向王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原因系“未经单位同意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国家法规政策和单位规章制度”,并扣发王某一个月工资。公司认为王某未经公司同意也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公司生产造成一定损失,故扣发王某一个月工资。王某不服,向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处理结果】

    经调解,王某与公司就此次工资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3500元,另外王某支付公司1500元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王某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王某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来操作。但王某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明确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A服装厂未给王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也无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王某不需要支付相关违约金。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急辞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给劳动密集型的A服装厂生产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企业在员工管理上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在实际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王某需承担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本案中,王某未有涉及到用人单位代扣工资的情形,所以A服装厂不应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扣发王某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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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