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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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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又反悔

抗诉后二审改判加刑

    本报讯(通讯员 林杰荣)近日,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于某某诈骗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该案也是宁波市第二例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获市中院直接改判的案件。

    2019年11月底,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于某某诈骗一案。经查,于某某于2019年7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看到鬼魂、邪气等事实,以驱鬼看病、改运续命等名义分3次骗取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币69200元。同年11月,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于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于某某表示同意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于2019年12月底以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期间,于某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自愿签署,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区法院据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今年2月初,于某某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得知于某某提起上诉后,区检察院认为于某某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提出抗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今年4月至5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市中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在庭审中又否认了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其虽提供新的证据,但该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系不认罪也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故对原判量刑依法予以变更,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认罪认罚后当然允许“反悔”,上诉后也依然会得到司法的公正对待,上诉人不会因“反悔”而被额外惩罚,但同样也无法得到此前因认罪认罚而从宽的司法处理。本案中于某某的反悔行为,导致其无法享有原先认罪认罚的“优惠”,在回归标准化量刑后,得到了相比一审判决更重的处罚。这也是对其滥用上诉权,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行为的一种惩戒。

    自2019年以来,区检察院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立足实践、完善机制,不断提升该工作质效。2020年1月至5月,该院共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330件398人,件数适用率达91.7%,相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4%;人数适用率达84.7%,相比去年同期增长了46%。在逐步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覆盖面的同时,该院还稳步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达逐步攀高,绝大多数被告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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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