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江明吉 张妤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打三整治”专项检查中,发现岳林街道后方市场某经营户销售活体梭子蟹和虾蛄,遂对该经营户涉嫌违反《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某经营户在岳林街道后方市场经营鲜活水产品零售生意。奉化区根据《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的规定,自2020年5月8日起在市场内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梭子蟹等8种常见海洋水产品。区市场监管局已于5月2日将上述内容告知奉化区内农贸市场所有经营户(包括该经营户在内)。而该经营户于2020年5月8日仍在市场内销售活体梭子蟹和虾蛄,以每公斤90到110元的销售价销售梭子蟹,以每公斤150到170元的销售价销售虾蛄,现场共查获梭子蟹8公斤、虾蛄1.5公斤,至查获时该经营户尚未销售上述海产品,无违法所得。 该经营户销售的活体梭子蟹和虾蛄,系《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休渔期间禁止销售的渔获物,其销售违禁渔获物的行为,已构成《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户销售禁止销售的渔获物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东海已进入伏季休渔期,5月8日是违禁渔获物禁止销售的第一天,作为执法部门,已于休渔前向各经营户告知禁渔期相关规定,上述案件中某经营户作为水产经营户主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但其实际上却违反了规定。故对该经营户销售违禁渔获物的行为,应当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5月8日至8月1日东海休渔期间,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8种海洋捕捞冰鲜或者活体水产品。“涸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请全区各经营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绝售卖违禁渔获物;请市民朋友慎重购买和食用海捕鱼虾,在吃不到新鲜或冰鲜海鲜的这段时间,可以选择冻品海产或养殖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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