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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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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发生纠纷 法律风险不可小觑

    案情简介:姜某在史某承包的工地上工作。2018年3月,史某欲购买轿车一辆,然而因其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遂向姜某提出以姜某的名义购买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史某承诺支付首付及所有贷款。姜某考虑到双方之间关系,因此配合史某办理了上述事项。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以及2019年6月,史某均未归还银行贷款。因银行催款紧迫,姜某不得已替史某垫付了此期间的银行贷款共计30821元。此后姜某多次要求史某偿还上述款项并依约偿还银行贷款,史某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2019年7月,经派出所调解,史某向姜某出具《协议》一份,姜某、史某双方确认上述事实,史某承诺归还车辆剩余按揭款。之后,因史某未归还姜某银行贷款,姜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史某名下,并要求史某归还自己垫付的银行贷款。该案经法院调解,史某同意归还姜某所垫付的银行贷款,并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

    本案争议焦点为:1.在史某未及时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款项支付给姜某时,姜某是否有义务向银行归还车辆剩余贷款?2.如果姜某支付了上述费用,可否向史某追偿?3.追偿之后,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区“一米阳光”公益法律服务队、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杨峥铁律师点评:

    一、史某未及时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款项支付给姜某时,姜某有归还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姜某以自己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对于银行来说,姜某就是借款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姜某具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义务。姜某和史某的口头约定及之后史某出具的《协议》,是姜某和史某的内部约定,仅对双方起约束作用,并不能以此免除姜某对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

    二、姜某有权就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向史某追偿。姜某和史某就购车事宜进行过口头约定,且有史某出具的《协议》为证。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因此,姜某有权就其垫付的贷款向史某追偿。

    三、涉案车辆实际归史某所有。《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史某以姜某名义贷款购买小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姜某名下,虽然案涉车辆登记在姜某名下,但双方在购车前早已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姜某从未提出所有权的争议,且由史某与出售方完成交付手续,之后也由其占有使用,故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史某,姜某诉请史某配合将车辆过户至史某名下,于法有据。

    现如今,借名买车的现象大量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案的借名买车属于其中的一种典型,该行为不仅扰乱社会车辆管理的公共秩序,且容易出现借名方不支付或逾期支付贷款、借名方因为使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从而产生责任纠纷等情况,而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的被借名方将面临征信状况产生影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风险。笔者想提醒大家,“借名买车”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觑,协议双方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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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