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培芳 通讯员 苗壮 王婷)“食品不是我生产的,我只是从供货者那里进货。早知道货有问题,肯定不会购买。卖这些货总共也赚不了100元,却要被罚上千元。”面对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当事人后悔不已。 近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方桥所查处两起食品抽检不合格案件,某牛肉面馆的年糕经抽检,结果显示山梨酸及钾盐、脱氢乙酸、钠盐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方桥肉禽蛋批发市场某食品经营部的酱鸡腿、酱鸭腿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 调查发现,这两起案件中,无论是年糕还是酱鸡腿、酱鸭腿,并非由涉案当事人生产,但两家店的店主均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虽两家店涉案食品计货值很小,牛肉面馆涉案年糕3元,食品经营部的酱鸡腿、酱鸭腿360元。但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规定,两家店均将面临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各经营者进货时应核查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留下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文件。“这不仅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能让经营者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且方便案件调查。”执法人员提醒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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