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宁波市奉化区龙潭滞洪分洪区改造工程(二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相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奉政房征决〔2020〕第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S1奉化区金通汽车修理厂;S2宁波市奉化区达琦铝吕金经营部;S3奉化区岳林顺发钢结构材料厂;S4毛召芬(住宅)。具体门牌号为龙潭路56号、龙潭路111号、龙潭路119号、路西34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者错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户数4户,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约7923.14平方米。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所。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截止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后的第90日。具体签约、搬迁期限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奉化区龙潭滞洪分洪区改造工程(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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